來源:中國建材機械工業協會
中國建材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以及《關于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逐步建立和健全標準化管理機制,制定出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其他標準相互協調和相互補充的中國建材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以下簡稱協會標準),為規范其制定程序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協會標準是指由中國建材機械工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建機協)根據市場需求,通過快速、高效、靈活的市場化工作機制,組織有關會員或機構提出、制定和發布的自愿性標準,它是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重要補充。
第三條 本協會標準由中建機協提出并歸口,協會或其分支機構組織制修訂,由協會負責人批準發布;中建機協標準質量部(簡稱標準部)負責協會標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協會標準遵循開放、公平、透明、協商一致的基本原則,為自愿性標準,協會各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和會員企業均可參與。
第五條 本協會標準審查由中建機協組織標準化工作專家委員會承擔。
第六條 本協會標準制修訂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先進性原則。協會標準的技術指標應高于現行國家或行業標準水平。
(二)一致性原則。協會標準應與國家強制性標準(條文)和有關政策法規保持一致。
(三)先行性原則。對于尚無國家和行業標準,急需但又不能及時納入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的,可先行制定協會標準,并適時申請轉標,納入國家或行業標準體系。
(四)提升性原則。對于已落后于發展需求或顯著落后于國際標準水平的國標和行標,如不能及時開展制修訂工作,可先行制定協會標準,提升相關標準水平,為今后相應的國標或行標的制修訂提供基礎。
(五)引領性原則。為加快推廣并規范應用先進技術成果,可先行制定協會標準,促進科技創新成果產業化和工程應用,引領相關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優先支持安全、節能、環保、質量提升等方面的科技成果轉化為技術標準。
第七條 協會標準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T/)、社會團體代號、發布順序號和發布年號構成。社會團體代號由中國建材機械工業協會英文名稱縮寫CBMMA大寫英文字母構成。形式為:
T/CBMMA XXX—XXXX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協會標準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項、起草、審查、批準、發布和出版、實施與監督、復審和廢止。
第九條 協會標準制定周期一般為12個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為6個月。特殊情況下經申請批準項目變更的最多可延長6個月,超過24個月未能發布的協會標準項目自動撤銷。
第一節 立項
第十條 協會分支機構和會員均可向中建機協提出立項申請,填寫協會標準立項申請表(見附表1),并上報中建機協。
第十一條 立項申請須附相應論證資料,其內容一般包括:
(一)該標準所屬行業發展和標準化工作現狀;
(二)標準制定的目的、意義以及該項標準與相關標準的關系;
(三)標準草案。
第十二條 協會組織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論證。通過論證的項目在本協會網站(www.cbmma.org.cn)公示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項目通過論證和公示后,由協會批準并發文立項。
第二節 起草
第十四條 標準一經正式立項,申請者應當確定主要起草人員,成立起草工作組進行起草相關工作,包括資料收集、國內外現狀分析、必要的實驗驗證等。
第十五條 標準的編寫格式應符合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規定及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起草工作組完成協會標準草案后,應向使用本標準的生產者、消費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形式為信函征求意見和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文件應包括協會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見附件一)。
第十七條 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或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逾期不回復,按無異議處理。對比較重大的意見,應說明論據或提出技術經濟論證。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30日。
第十八條 起草工作組應對征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形成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表2),并經分析研究和處理后,對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形成送審稿。
第十九條 起草工作組將協會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有關附件,提交中建機協標準部審核。
第三節 審查
第二十條 協會標準的審查由協會標準部組織進行,審查形式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
第二十一條 標準審查時,必須有不少于審查人數的三分之二同意方為通過。標準的起草人不能參加表決。會議代表出席率及函審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時,應重新組織審查。
第二十二條 會議審查時,應在會議前10天將協會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有關文件等提交參加協會標準審查會議的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三條 會議審查應形成“會議紀要”(見附件二),并附參加審查會審查專家名單及簽字,出席審查會議的單位和人員名單。表決時須填寫“送審稿投票單”(見附表3)。
第二十四條 函審時,應在函審表決截止日期前10天將函審通知和協會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送審稿函審單”(見附表4)提交給相關單位和人員。函審時,應寫出“函審結論”(見附表5)并附“送審稿投票單”,有效回函中必須有三分之二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五條 審查結論為不通過的,起草工作組應對送審稿及相關資料進行必要的修改,經確認后,由協會重新組織審查。重新審查沒有通過者,經專家組復議,確定是否撤消該項標準。
第二十六條 標準在制修訂中如出現技術困難,不能制定成正式標準,將終止該項目,并取消計劃。
第四節 批準
第二十七條 起草工作組應根據審查結論提出協會標準報批稿,報中建機協審批。報送的材料應有:
(一)協會標準報批單(見附表6);
(二)協會標準報批稿兩份;
(三)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和標準編制說明各兩份;
(四)協會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各兩份;
(五)如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制定的協會標準,應該有該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原文(復印件)和譯文各一份及標準對比表;
(六)上述全部文件的電子版本。
第二十八條 協會標準部對協會標準報批資料進行復核、審查。不符合標準起草及標準審查有關規定的,退回相關的工作組進行修改。
第二十九條 制定協會標準過程中所有報批材料,由中建機協標準部按檔案管理規定的要求存檔。
第五節 發布和出版
第三十條 批準后的協會標準由中國建材機械工業協會發放標準號,并發布公告(見附件三),以及負責出版發行。同時發布在中建機協官方網站上。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標準由中建機協負責解釋。
第六節 實施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協會標準為自愿性標準,會員及其他有關單位可自愿采用。協會標準已經轉化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相應的團體標準應予以廢止。
第三十三條 相關單位如自愿執行本協會標準,即視為該標準為其生產、制造、檢驗和仲裁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在協會標準實施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中建機協反映實施中發現的問題。
第三十五條 協會將視標準實施情況,組織行業內的專家和質量檢測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節 復審和廢止
第三十六條 協會標準實施后,應根據相關領域的發展需要,由中建機協標準部組織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三十七條 復審可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會議審查或函審,一般要有參加過協會標準審查工作的單位或人員參加。會議結束時要填寫協會標準復審意見表 (見附表7)。
第三十八條 協會標準復審結論分為三種: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分別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協會標準確認為繼續有效;確認繼續有效的協會標準不改順序號和年號。當標準重新出版時,在標準封面上,標準編號下寫明“XXXX年確認有效”字樣。
(二)需要修改的協會標準作為修訂項目立項,立項程序按本辦法第二章第一節執行。修訂的協會標準順序號不變,原年號改為修訂的年號。
(三)已經轉化為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或己無存在必要的協會標準,應予以廢止并公告。廢止的標準號不再使用。
第三十九條 對復審結果應發布公告,同時在中建機協官方網站和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
第三章 知識產權及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本協會標準的版權屬中建機協所有,任何組織、個人未經中建機協同意,不得印刷、銷售。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標準如涉及專利時,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在立項時應規定協會標準涉及專利的處置規則、處置程序和要求等。處置規則、處置程序和要求應按一定的程序取得所有制定成員的認可。
第四十二條 任何組織、個人在使用本協會標準時應取得中建機協的同意;協會各部門、分支機構依據協會標準開展的認證、檢測等活動須通過協會批準授權。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建材機械工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