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5-09 來源:《中國標準化》2025年3(上)
團體標準是社會團體按照其確立的標準制定程序,自主制定、發布的標準,其核心目的是滿足市場和創新需求,協調各經營主體共同遵循統一的技術或服務要求。
培育發展團體標準自2015年被提出以來,已經走過了十年歷程。為研究團體標準的發展軌跡,《中國標準化》雜志編輯部梳理了十年來團體標準相關?政策法規文件,供讀者參考。
2015年
2015年2月1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首次提出“團體標準”概念:“鼓勵學會、協會、商會和產業技術聯盟等制定發布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選擇部分領域開展試點。”這標志著我國團體標準正式得到政策許可?。
2015年3月11日,國務院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培育發展團體標準的重大改革舉措,并首次將團體標準納入國家標準體系,為團體標準發展奠定了基礎。
方案第三部分改革措施指出,通過改革,把政府單一供給的現行標準體系,轉變為由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和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共同構成的新型標準體系。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由6類整合精簡為4類,分別是強制性和推薦性國家標準、推薦性行業標準、推薦性地方標準;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分為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側重于保基本,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側重于提高競爭力。同時建立完善與新型標準體系配套的標準化管理體制。在標準制定主體上,鼓勵具備相應能力的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等社會組織和產業技術聯盟協調相關經營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標準,供市場自愿選用,增加標準的有效供給。在標準管理上,對團體標準不設行政許可,由社會組織和產業技術聯盟自主制定發布,通過市場競爭優勝劣汰。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團體標準發展指導意見和標準化良好行為規范,對團體標準進行必要的規范、引導和監督。在工作推進上,選擇市場化程度高、技術創新活躍、產品類標準較多的領域,先行開展團體標準試點工作。支持專利融入團體標準,推動技術進步。
2016年
2016年2月15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印發《2016年全國標準化工作要點》。《要點》指出,出臺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的指導意見,加大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力度,開展團體標準評價監督機制研究,推動形成一批市場和創新急需的團體標準。
2016年3月10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印發《關于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的指導意見》,標志著我國團體標準培育工作開始走向正軌。
《指導意見》指出,培育發展團體標準,是發揮市場在標準化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快構建國家新型標準體系的重要舉措。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服務創新驅動發展和滿足市場需求為出發點,以“放、管、服”為主線,激發社會團體制定標準、運用標準的活力,規范團體標準化工作,增加標準有效供給,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支撐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2016年4月25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國家標準《團體標準化 第1部分:良好行為指南》(GB/T 20004.1—2016)。它提供了團體開展標準化活動的一般原則,以及團體標準制定機構的管理運行、團體標準的制定程序和編寫規則等方面的良好行為指南。該標準適用于指導各類團體開展標準化活動。
2016年5月4日,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建立。平臺的運行和管理以服務團體標準化工作為目的,發布團體標準化工作相關的政策、新聞和資訊,為團體標準化工作的開展提供技術支撐,提供團體標準獲取、評價和監督的渠道,實現對社會團體和團體標準的信息管理,為社會團體和公眾搭建溝通交流的平臺。
2017年
2017年3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貫徹實施〈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重點任務分工(2017—2018年)》,要求“發展壯大團體標準。組織制定團體標準管理辦法,明確制定原則,嚴格制定程序,構建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和信息公開制度、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評價規范,建立第三方評估、社會公眾監督和政府監管相結合的評價監督機制,推動團體標準制定主體誠信自律。擴大團體標準試點,逐步形成一批有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團體標準制定機構。鼓勵社會團體發揮對市場需求反應快速的優勢,制定一批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優化標準供給結構,促進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加快成長。鼓勵在產業政策制定以及行政管理、政府采購、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等工作中適用團體標準。(國家標準委、民政部牽頭,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017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下簡稱新《標準化法》),首次將團體標準納入國家法律體系,明確其與國標、行標等的并列地位。
?新《標準化法》中關于團體標準的要求有: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
制定團體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保證各參與主體獲取相關信息,反映各參與主體的共同需求,并應當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團體標準的制定進行規范、引導和監督。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在重要行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等領域利用自主創新技術制定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二十一條
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二十七條
國家實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國家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二條
社會團體、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對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進行編號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相關標準編號,并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2018年
?2018年1月1日,?新《標準化法》正式實施,賦予團體標準法律效力,成為市場自主創新的重要依據?。
2019年
2019年1月9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民政部聯合印發《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對團體標準的制定、實施、監督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一章總則部分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規范、引導和監督團體標準化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團體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團體標準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為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的標準。
第四條
社會團體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應當遵守標準化工作的基本原理、 方法和程序。
第五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團體標準化工作。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團體標準化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團體標準化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團體標準化工作。
第六條
國家實行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
第七條
鼓勵社會團體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推進團體標準國際化。
2020年
2020年3月4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印發《2020年全國標準化工作要點》,要求做優做強團體標準。大力實施團體標準培優計劃和應用示范,聚焦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擴大先進適用團體標準供給。引導和規范社會團體開展標準化工作,強化團體標準監督管理,營造團體標準健康發展的良好環境。鼓勵社會團體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加快團體標準的國際化發展。
2021年
2021年4月6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印發《2021年全國標準化工作要點》,要求加強對團體標準化工作的引導和規范,推動出臺促進團體標準規范優質發展的指導意見,深入實施團體標準培優計劃,加大重點領域優秀團體標準組織創建工作力度。研究起草《團體標準促進辦法》,進一步規范團體標準管理,促進團體標準化工作優質發展。
2021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強調大力發展團體標準,實施培優計劃和應用示范,部分原文如下:
七、推動標準化改革創新
(二十五)優化標準供給結構。充分釋放市場主體標準化活力,優化政府頒布標準與市場自主制定標準二元結構,大幅提升市場自主制定標準的比重。大力發展團體標準,實施團體標準培優計劃,推進團體標準應用示范,充分發揮技術優勢企業作用,引導社會團體制定原創性、高質量標準。加快建設協調統一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筑牢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的底線。同步推進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改革,強化推薦性標準的協調配套,防止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建立健全政府頒布標準采信市場自主制定標準的機制。
(二十九)加強標準制定和實施的監督。健全覆蓋政府頒布標準制定實施全過程的追溯、監督和糾錯機制,實現標準研制、實施和信息反饋閉環管理。開展標準質量和標準實施第三方評估,加強標準復審和維護更新。健全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評價機制。強化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發揮市場對團體標準的優勝劣汰作用。有效實施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將企業產品和服務符合標準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標準實施舉報、投訴機制,鼓勵社會公眾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2022年
2022年2月15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印發 《2022年全國標準化工作要點》,要求完善標準審評制度,加強標準復審工作,持續優化存量標準結構,實現標準體系動態維護。研究建立推薦性國家標準采信團體標準機制。發布實施促進團體標準規范優質發展的意見,實施團體標準培優計劃,推動學會、協會、商會團體標準化建設,引導社會團體制定原創性、高質量標準。完善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系列國家標準,推動團體標準組織開展自我評價和自我聲明。持續推進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
2022年2月23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等十七部門聯合印發《關于促進團體標準規范優質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分別從提升團體標準組織標準化工作能力、建立以需求為導向的團體標準制定模式、拓寬團體標準推廣應用渠道、開展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評價、實施團體標準培優計劃、促進團體標準化開放合作、完善團體標準發展激勵政策、增強團體標準組織合規性意識、加強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管、完善保障措施等10個方面提出指導意見。
《意見》指出,發展團體標準能夠充分釋放市場主體標準化活力,優化標準供給結構,提高產品和服務競爭力,助推高質量發展。我國團體標準發展迅速,政策體系初步建立,制定團體標準的社會團體(以下稱團體標準組織)踴躍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團體標準有力推動了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發展,促進了高質量產品和服務供給。但是,由于我國團體標準發展仍處于初級階段,發展還不平衡、不充分,存在標準定位不準、水平不高、管理不規范等問題,需要加強規范和引導。
《意見》明確,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完善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系列國家標準,并會同有關部門,緊貼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對接區域重大戰略,聚焦科技創新和社會治理現代化,制定團體標準培優領域清單。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推薦性國家標準采信團體標準的機制,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推動將團體標準作為科研項目成果的重要考核指標之一。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團體標準的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問題依法依規處理,通過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相關信息。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總結團體標準發展的經驗和模式,解決和預防團體標準發展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和潛在風險。
2023年
2023年3月1日,新修訂的《國家標準管理辦法》正式實施(以下簡稱《辦法》)。新《辦法》聚焦貫徹落實新《標準化法》和《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相關要求,總結多年來標準化工作實踐經驗,是國家標準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性安排,對規范國家標準制定實施各環節提出了全面系統的要求,特別是進一步明確了國家標準制定范圍,增加了提出標準立項建議的渠道,作出了嚴格標準試驗驗證和技術審查,加強標準制修訂周期管理,強化標準實施反饋和評估等具體規定。新《辦法》指出,優質團體標準可經程序轉化為國家標準,提升權威性。
2023年3月21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印發 《2023年全國標準化工作要點》,要求推動推薦性國家標準采信團體標準,研究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采信團體標準相關制度。開展團體標準組織發展能力評價試點,完善團體標準組織評價機制。開展團體標準培優計劃,引領團體標準高水平供給。?
2023年8月6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印發《推薦性國家標準采信團體標準暫行規定》,意在充分利用實施效果良好的團體標準。
2024年
2024年2月4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印發 《2024年全國標準化工作要點》,要求推動我國團體標準組織國際化發展,支持企業、社會團體、科研機構等積極參與和培育國際性專業標準組織。修訂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管理辦法、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推動制定團體標準管理辦法。大力實施團體標準培優計劃,組織開展團體標準組織能力評價。制定實施關于加強標準實施監督的管理辦法,持續推進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強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監督抽查。
2024年3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8部門聯合印發《貫徹實施〈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行動計劃(2024—2025年)》,部分原文如下:
六、深化標準化改革創新
(二十六)開展推薦性國家標準采信團體標準工作。加快國家標準樣品研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委)牽頭,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深入實施團體標準培優計劃,培育一批優秀的團體標準組織,推進團體標準應用示范,促進團體標準規范優質發展,制定一批填補空白、引領發展的高水平團體標準。實施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增強企業標準“領跑者”有效性、影響力,形成以企業標準“領跑”帶動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的格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委)、民政部牽頭,中國科協、全國工商聯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七)加強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的引導與監督。制定團體標準管理辦法,健全團體標準良好行為評價機制,規范團體標準發展。推動落實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實施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培育一批標準創新型標桿企業。完善標準版權制度,加大標準版權保護力度。〔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委)牽頭,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2024年8月,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團體標準組織綜合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以下簡稱《指標體系》)。該《指標體系》共設置一級指標4項、二級指標21項、三級指標59項,其中包含關于收費管理、知識產權管理等18項基本條件。依據《指標體系》開展團體標準組織綜合績效評價,評價結果滿分100分。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要求,團體標準組織應按照《指標體系》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我評價。團體標準評價指標的發布,對推動標準行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截至2025年1月31日,共有8273家社會團體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注冊,社會團體在平臺共計公布100880項團體標準。
中國工程院原黨組成員、副院長,中國工程院院士趙憲庚表示,團體標準的發展大體可以劃分為5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從提出團體標準到2015年。第二個階段是2018年《標準化法》的修訂實施,賦予了團體標準正式的法律地位。第三個階段是從《標準化法》修訂實施到現在,是團體標準蓬勃發展的階段。第四階段預計在2025—2035年,團體標準由亂到治,大浪淘沙,鑄就品牌。第五個階段是2035年以后,要追求卓越,引領國際。
對下一步工作,趙憲庚建議:一是要充分發揮政府對團體標準的規范、引導和監督作用。二是要開展團體標準組織能力的提升行動。三是要開展團體標準的評優工作,政府進一步做好規范、引導、監督的職責。四是要持續推進團體標準的創新引領作用,助力形成計量、標準、認證認可、檢驗檢測一體化運行的國家質量基礎設施體系。五是要積極推動團體標準組織在標準國際化方面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