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建材裝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一、標準立項申請
有關單位向標委會秘書處提交“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同時應提供《標準草案》。
二、成立標準起草工作組
標準項目批準下達后,由標委會組織由主起草單位和科研、生產、用戶等方面參加的單位組成標準起草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各起草單位應選派有豐富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技術人員參加工作組。
根據標委會《章程》,以工作組形式工作的主起草單位,有責任邀請業內有關單位參加,但參加單位應向標委會秘書處提出申請,并同意標委會委員大會決議。標準發布后,工作組自行解散。
三、標準起草
1、標準草案:項目計劃下達后,由主要負責起草單位起草“標準草案”。
2、征求意見稿:工作組共同研討標準草案,并形成“征求意見稿”(初稿);工作組對研討中出現的異議和問題,組織進行行業調研;調研完成后,工作組應對標準內容進一步修改完善,并形成“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工作組應將征求意見稿等文件提交給標委會秘書處進行初審,并按秘書處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后,發至行業各有關單位廣泛征求意見。
3、標準送審稿:工作組按可接受的科學、合理的回復意見進行修改,完成標準送審稿(初稿)、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和編制說明(包括調研報告、檢測報告)等文件,提交標委會秘書處進行預審;工作組按秘書處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含調研報告)和“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文件,并應提交省級以上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對“標準送審稿”相關技術指標進行驗證的檢測報告。
四、會議(或函審)審查
標委會對工作組提交的送審材料(包括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及有關附件)審核通過后,分別組織專家及標委會委員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審查(包括會審和函審兩種方式),并形成“會議紀要”。
五、標準報批
經審查通過的“標準送審稿”等文件,由工作組根據審查會“會議紀要”進行修改和整理后,形成“標準報批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有關附件,同時填寫《標準申報單》(加蓋公章),上報標委會秘書處。標委會上報建材聯合會。聯合會對標準報批稿進行審核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國標委批準發布。
六、 標準批準和發布
建材機械領域國家標準代號為GB,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和發布;
建材機械領域行業標準代號為JC,由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和發布。
七、復審
標準實施后,標委會根據行業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定期提出進行復審建議,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